证监会:支持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依法开展跨境业务
证监会:支持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依法开展跨境业务
证监会网站公布了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提案和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建议的答复,共37条。在对《关于完善帮扶机制促进民营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建议》的答复中,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或参股经营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依法开展跨境业务,进一步服务民营企业境外投融资,助力“一带一路”建设。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565号建议答复的函
《关于完善帮扶机制促进民营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涉及我会职责范围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我会支持具备一定资本实力、运作规范、管理水平较高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在“一带一路”相关国家设立分支机构。为进一步简政放权,目前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参股经营机构已由行政许可调整为事后备案管理。截至2021年4月底,共有81家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82家子公司,其中79家位于香港,2家位于新加坡,1家位于老挝;近期还有1家基金管理公司获批在新加坡设立子公司。此外,我会依法支持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开展跨境业务,目前共10家证券公司取得跨境业务资格。
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可通过其境外子公司,依法向当地金融监管部门申请相关业务牌照,为民营企业在境外发行股票、债券以及投资金融理财产品提供承销、咨询和资产管理等综合金融服务;证券公司也可通过开展跨境业务,服务民营企业“走出去”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需求,提升民营企业境外投融资能力。
下一步,我会将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或参股经营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依法开展跨境业务,进一步服务民营企业境外投融资,助力“一带一路”建设。
感谢对资本市场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意见和建议。
(文章来源:财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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